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與投資者和潛在投資者(以下統稱“投資者”)之間的信息溝通,促進上市公司與投資者之間的良性關系,倡導理性投資,在投資者中建立公司的誠信度;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提高公司核心競爭力;實現公司價值最大化和股東利益最大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上市公司治理準則》、《上市公司與投資者關系工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投資者關系管理的目的與基本原則
第二條 投資者關系管理是指公司通過充分的信息披露,并運用金融和市場營銷的原理,加強公司與投資者和潛在投資者之間的雙向交流與溝通,幫助投資者了解公司的經營和發展前景,建立公司管理層聽取投資者建議的渠道。促進投資者對公司的了解和認同,實現公司價值最大化和股東利益最大化的戰略管理行為。
第三條 投資者關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過及時、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強與投資者的溝通,促進投資者對本公司的了解和認同;
(二)形成服務投資者、尊重投資者的企業文化;
(三)提高公司決策和經營的透明度,完善公司治理結構,促進公司誠信自律、規范運作;
(四)提高公司在資本市場上的公信力,樹立良好的資本市場形象,謀求投資者對公司的長期支持,實現公司價值和股東長遠利益的最大化。
第四條 投資者關系管理的基本原則:
(一)充分披露原則:充分披露投資者關心的與公司相關的信息,充分保障投資者知情權及合法權益;
(二)合規披露原則:公司信息披露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證券監管部門、證券交易所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規定,保證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在開展投資者關系工作時應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內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發的泄密及導致相關的內幕交易。一旦出現泄密的情形,本公司應當按有關規定及時予以披露;
(三)公平公正原則:本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應公平對待全體投資者,保障所有投資者享有知情權及其他合法權益,避免進行選擇性信息披露;
(四)誠實守信原則:本公司的投資者關系工作應客觀、真實和準確,避免過度宣傳和誤導;
(五)高效低耗原則:選擇投資者關系工作方式時,公司將充分考慮提高溝通效率,降低溝通成本;
(六)互動溝通原則:公司應主動聽取投資者的意見、建議,實現與投資者之間的雙向溝通,形成良性互動。
第五條 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上海證券交易所相關規定,不得在投資者關系活動中以任何方式發布或泄漏未公開重大信息。
第三章 投資者關系管理的對象、內容和方式
第六條 投資者關系管理的服務對象包括:
(一)包括潛在投資者在內的廣大投資者;
(二)證券分析師及行業分析師;
(三)財經媒體及行業媒體等傳播媒介;
(四)監管部門和其他政府機構;
(五)其他個人和相關機構。
第七條 公司與投資者溝通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公司的發展戰略,主要包括公司的發展方向、發展規劃、競爭戰略和經營方針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說明,包括定期報告和臨時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經營管理信息,包括生產經營狀況、財務狀況、經營業績、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項,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資、資產重組、收購兼并、對外合作、對外擔保、重大合同、關聯交易、重大訴訟或仲裁、管理層變動以及大股東變化等信息;
(五)企業文化;
(六)投資者關心的與公司相關的其它信息。
第八條 公司應盡可能通過多種方式與投資者進行及時、深入、廣泛的溝通,并應特別注意應用互聯網等現代技術手段提高溝通的效率、降低溝通的成本,公司與投資者溝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和臨時公告);
(二)股東大會;
(三)公司網站宣傳;
(四)分析師推介會、業績說明會;
(五)一對一溝通;
(六)郵寄資料;
(七)電話交流;
(八)廣告、媒體、報刊或其他宣傳資料;
(九)組織現場參觀;
(十)路演;
(十一)其他合適方式。
第九條 根據法律、法規和證券監管部門、上海證券交易所規定應進行披露的信息,公司應當于第一時間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報紙和指定網站公布。
第十條 公司應建立良好的內部協調機制和信息采集機制。各部門應及時向投資者關系管理部門提供經營管理、財務、訴訟等信息。
第四章 投資者關系管理機構
第十一條 公司董事長是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的最高負責人,公司董事會秘書是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的主要負責人,董監事會秘書處是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的具體職能部門,在董事會秘書的領導下,負責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的具體事務。
第十二條 投資者關系管理職能部門是公司面對投資者的窗口,代表公司在投資者中的形象,投資者關系管理人員應當做到“精通業務、熱情耐心、平等對待投資者”。投資者關系管理人員應當具備以下素質和技能:
(一)熟悉公司運營、財務、產品等狀況,對公司有全面的了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識結構,熟悉公司治理、財務會計、證券等相關法律法規;
(三)熟悉證券市場,了解證券市場運作機制;
(四)具有良好的溝通技巧,良好的品行,誠實信用,有較強的協調能力及心理承受能力;
(五)有較強的寫作能力,能夠撰寫各種報告及信息披露稿件。
第十三條 投資者關系管理機構的工作職責
(一)匯集公司生產經營、建設、財務等相關的信息,根據法律、法規、上市規則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資者關系管理的相關規定,通過合理和正當渠道及時進行披露;
(二)籌備年度股東大會,臨時股東大會,董事會,準備會議材料;
(三)主持年報、半年報、季報的編制、設計、印刷、寄送工作;
(四)設置投資者熱線,通過電話、電子郵件、傳真、接待來訪等方式回答投資者的咨詢并做好記錄;
(五)定期或在出現重大事件時組織投資機構分析師說明會、網絡會議、網上路演等活動,與投資者進行溝通;
(六)在公司網站中設立投資者關系管理專欄及投資者在經交流專欄,在網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資者查尋和咨詢;
(七)與機構投資者、證券分析師及中小投資者保持經常聯系,提高投資者對公司的關注度;
(八)加強與財經媒體的合作關系,引導媒體的報道,安排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重要人員的采訪、報道;
(九)跟蹤、學習和研究公司的發展戰略、經營狀況、行業動態和相關法規,通過適當的方式與投資者溝通;
(十)與監管部門、行業協會、交易所等經常保持接觸,形成良好的溝通關系;
(十一)與其它上市公司的投資者關系管理部門、專業的投資者關系管理咨詢公司、財經公關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關系;
(十二)擬定、修改有關加強投資者關系管理的規定方案,報公司批準后實施;
(十三)調查、研究公司的投資者關系狀況,跟蹤反映公司的投資者關系的關鍵指標,定期或不定期撰寫反映公司投資者關系狀況的研究報告,供決策層參考;
(十四)有利于改善投資者關系的其它工作。
第十四條 公司可采取適當方式對全體員工特別是高級管理人員和相關部門負責人進行投資者關系工作相關知識的培訓。在開展重大的投資者關系促進活動時,還可做專題培訓。
第十五條 公司在開展重大的投資者關系促進活動時,公司董事、監事、高管人員應積極配合,并接受公司的統一安排、協調。
第十六條 董監事會秘書處應持續關注新聞媒體及互聯網上有關公司的各類可能導致股價異動的重大信息并及時反饋給公司董事會秘書,并由董事會秘書向董事會及管理層報告。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按照中國證監會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定辦法。
第十八條 本制度的解釋權歸公司董事會。
第十九條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會審議批準之日起實施。原《投資者關系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